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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路边摆摊卖小吃有哪些坑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路边摆摊小吃好项目,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路边摆摊卖小吃有哪些坑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在外摆摊卖小吃需要办理的手续很多,需要办理健康证、上岗证、卫生证、工商证、税务证等。
1、申办人带着身份证、经营摊点证明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2、带着3张一寸相片、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经营摊点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上岗证;
3、带着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税务证,需要提醒的是现实中很少有办理齐全的,一般情况只有健康证、上岗证、卫生证。
1、在路边摆摊卖小吃不需要办证,但是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3、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科负责人表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扩大了豁免登记的范围,且规定由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管理需要,设定具体场所、时间范围和经营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比如在“早市”“晚市”摆地摊、卖早餐等,都属于合法经营为例进行阐释。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路边摊是肯定可以赚到钱的,只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
路边摊赚钱,但要会经营,会选品。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在决定做什么之前一定要想好它的市场如何,利润空间如何。
就如我们做炒饭,首先我们都认为自己炒饭还不错。另外的话,炒饭有市场,很多上班族下班后没有饭吃,去饭店太贵。炒饭可以多样化,口味可以有多样化,关键是价格实惠。
不管做什么,经营的位置是非常重要的。路边摊没有那么多的广告和宣传,重要的是人流量多,你卖的东西要能够吸引人,能够勾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没有好的位置,再好的东西摆在那也不会有人看,更不会有人买。
在卖东西前,一定要先去做好考察,至少考察四五次,分不同的时间点。
路边摊的地方一般人流量大,要做好广告别人才会知道你在卖什么。不声不响地在那里,可能别人根本注意不到你。
我们炒饭的时候就用了个小喇叭,只要从旁边路过的人都能听得到。另外,我们还做了一个广告牌,立在摊位前面,广告牌上有炒饭的种类和价位,再配上精美的图画。
路边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价格实惠,而且价格要固定,不能一会一个价,讨价还价很费时间。价格根据市场行情来,要实惠要固定。毕竟是路边摊,没有店铺费、租金、人工等费用,价格一定要实惠,不能跟店里卖一个价,那是不会有生意的。路边摊的环境怎么也没办法跟店里比的,如果卖得贵,人家还不如去店里消费,环境要舒服得多。
任何行业,都有自己的门道,用心经营就一定能赚到钱。什么事情都是熟能生巧,慢慢摸索,乐于学习,可以帮助自己成长。
另外,和气生财,跟任何人都不要发生摩擦,生意才会有来有往,长长久久。
1、在路边摆摊小吃不违法,在路边摆摊卖小吃不需要办证,但是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
2、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3、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4、(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5、(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1、在路边摆摊卖小吃不需要办证,但是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3、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科负责人表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扩大了豁免登记的范围,且规定由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管理需要,设定具体场所、时间范围和经营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比如在“早市”“晚市”摆地摊、卖早餐等,都属于合法经营为例进行阐释。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1]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