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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沙河口哪里可以摆摊卖小吃和沙河口夜市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沙河口哪里可以摆摊卖小吃以及沙河口夜市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有没有人知道哪里摆摊卖小吃比较火?
学校附近学生很多的,你的客源很多,而且现在的学生都很有钱啊,家长们都很宠爱的
2、学校附近学生很多的,你的客源很多,而且现在的学生都很有钱啊,家长们都很宠爱的
3、看你具体卖什么小吃了,一般的话学校周边或者学校里面,美食街,步行街,商场,包括车站等地方都可以,前提是客流量一定要大,位置一定要好,如果没有店铺,夜市摆个摊就更自由了,只要没城管。
4、不管在哪里卖,位置是最重要的。比如堂食,要是位置不好找,你觉得会有多少人进来用餐,不要觉得口味好就行了,“酒香不怕巷子深”针对的是已经很有名气的那些店铺,一个新开的店铺食客都找不到,光口味好,价格公道有什么用呢?如果是以外卖为主,位置倒可以稍偏僻一些,降低一些成本。
5、像我们公司的话,都会有专业的老师进行选址指导,毕竟店铺位置对生意影响太大
6、是不是那个e7wan盛世三国啊?如果是的话那我们玩的是同一款游戏啊。摆摊的话就开启背包有个摆摊按钮,然后把物品移到摊位上就可以了。不知道楼主是哪个国家的,叫什么啊?
7、庐州烤鸭店的鸭油酥饼(宿州路)
8、福建比较便宜,可惜服装太小不适合北方人
9、去青岛即墨吧,那里离你近,而且便宜
10、新建路新郑大厦向南100米路西美利达山地车新郑店希望能帮助你
11、旧大桥头,大佛剧院旁边的大佛景区管理处,直接去问他们怎么收费的
12、你说的是慈善机构吧,我感觉施乐会比较不错,我在上面看到很多可怜的人在求助,而且他们也把每笔救灾款项的去处都有纪录可以查出!
衣食住中常见“食”的50种地摊生意。不论在城市的街头巷尾还是乡镇,摆地摊卖小吃都是很常见的一门地摊生意。如果再细分的话,小吃地摊生意又可以为很多种:
1、零食类地摊生意。很多人爱吃小零食,或者平常朋友亲戚之间走访都会买些零食类作为礼物,相互之间相送。比如:糖果、话梅、凉果、蜜饯、果脯、瓜果干、酸角糕、虾条、薯片、鱿鱼酥、蔬菜圈、爆米花、如牛肉干、牛肉脯、猪肉粒、鱼片、口香糖、果冻、花生、瓜子、开心果、核桃仁、杏仁、榛子等都是地摊生意很常见的食品。
2、豆制品地摊生意。豆制品是生活销量非常大的食品,菜市场或农村乡镇,都很常见到摆摊卖豆制品的地摊生意。比如卖:豆腐干、绿豆糕、豆浆、豆奶、豆腐脑、红豆糕、豆腐皮、豆腐花、绿豆糕、绿豆糠、花生糖等,都是小本创业摆地摊很常见的地摊生意首选食品。
3、海产品或海产品制品。海产品或以它加工的制成品,都是生活消耗量很大的食品。我们每天在菜市场买的各种海鲜,如:黄特鲳鱼、白鲳鱼、鱿鱼、金枪鱼、桂花鱼、龙利鱼等;海产品加工品,如:海苔,鱿鱼丝、鱼脯、鱼饼、鱼丸、鱼腐、鱼卷、鱼干、瑶柱、鱼糕、海带结、海藻、小黄鱼干、大墨鱼干、小墨鱼干、红虾米干、鲜虾皮干、淡菜干、花蛤干、鱿鱼干、金线鱼干、海带干等都是菜市场地摊档最常卖的食品。
在外摆摊卖小吃需要办理的手续很多,需要办理健康证、上岗证、卫生证、工商证、税务证等。
1、申办人带着身份证、经营摊点证明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2、带着3张一寸相片、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经营摊点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上岗证;
3、带着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税务证,需要提醒的是现实中很少有办理齐全的,一般情况只有健康证、上岗证、卫生证。
1、在路边摆摊卖小吃不需要办证,但是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3、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科负责人表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扩大了豁免登记的范围,且规定由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管理需要,设定具体场所、时间范围和经营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比如在“早市”“晚市”摆地摊、卖早餐等,都属于合法经营为例进行阐释。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